2008年的夏天對于臺商謝總來說,心情真的不十分輕松,公司費盡周章引進的一項技術專利,最終被證實白白花了一筆冤枉錢,而面對另一家競爭對手相同產品的上市,手中握有所謂專利權的謝總卻無法尋求法律的支持,這是公司之前決定上馬這個項目時始料不及的,而談起這件事,還得從去年說起………
2007年,是謝總到大陸設立公司的第六個年頭,他在廈門的M公司已逐步走上正軌,產品出口連年增長,客戶訂單源源不斷。經過不斷的創(chuàng)新研發(fā),M公司的產品贏得了業(yè)界廣泛的認同。然而,長期以來,由于M公司一直是根據(jù)客戶的訂單要求進行代工生產,缺乏具有自主核心競爭力的產品,這幾乎成了謝總的一大心病,謝總意識到,要想公司有更長遠的發(fā)展,一定要有自己的拳頭產品,而單憑M公司現(xiàn)有的研發(fā)團隊要有所突破十分困難,于是,經過股東們的商量后,公司決定向外引進專利技術。事情不久后就有了進展,在上海的一次產品展銷會上,謝總結識了上!痢凉镜捻椖客顿Y經理劉某,劉某為其引見了專利權人汪××和他的“一種新型自動印染配色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項目,雙方迅速就這個項目達成了初步的轉讓意向;氐綇B門后,為了慎重起見,謝總讓研發(fā)部門對該專利項目進行了評估,發(fā)現(xiàn)該產品技術上實施的難度并不高,按M公司現(xiàn)有的資源,可以很快地建立起生產線來,在隨后的股東會上,M公司決定購買該專利技術。經過幾番談判,謝總親自飛赴上海,最終公司以三十萬元的價格,從專利權人汪××手中受讓了該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7年年底向國家專利局辦理了專利轉讓登記。獲得該專利后,M公司對該產品寄予了厚望,公司上下迅速投入了產品生產前的準備。令人吃驚的是,2008年4月,江蘇的一家競爭企業(yè)竟率先向市場推出了和M公司相同的產品。謝總當即打電話給江蘇這家企業(yè)的老總,怒斥對方涉嫌侵權的惡劣行徑,然而,對方似乎早有準備,完全不把M公司的專利放在心上,態(tài)度十分囂張,謝總氣得直接摔掛了電話。冷靜下來后,謝總決定采取法律行動,起訴江蘇該侵權企業(yè)以維護自己的專利權益。經過介紹,謝總向廈門某國際知識產權專業(yè)機構進行詳細咨詢,這才了解到,中國目前并不對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在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的專利,因此,在專利進行起訴前,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必須另行向國家專利局提請進行訴前檢索,以確認所持有專利的專利性,而這個過程,還需要三個月的時間。
2008年6月,國家專利局出具了實用新型專利的訴前檢索報告,令人遺憾的是,檢索報告中顯示,在該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了相同的技術,M公司購買的這件“一種新型自動印染配色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這意味著M公司無法以專利侵權向法院起訴。這一消息對于M公司與謝總而言,無異于當頭一棒,一方面,公司對新產品的期待,技術投資前的準備,花費的巨額資金瞬間都成了泡影;另一方面,由于在專利轉讓時,缺乏對于專利的了解,沒有進行相應的專利檢索與查詢,也沒有在合同中進行必要的約定,對于損失,M公司已很難向原專利權人汪某主張賠償。
法律評述(新華國際知識產權(廈門)事務有限公司法務副主任 廖漢初)
由于對專利制度的不了解,導致這位謝姓臺商花費巨資“引進”的技術成為泡影,其教訓不可謂不大。此案例當引發(fā)熱衷于“專利引進”企業(yè)的高度重視。
我國對專利的審查采用兩種審查制度。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規(guī)定采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規(guī)定采用形式審查制。在實行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中,大多數(shù)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登記制,即只要經形式審查,認為格式符合要求,手續(xù)完備,就予登記。我國《專利法》第40條規(guī)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由于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不作實質審查,所以出現(xiàn)了專利權可靠性差,同一發(fā)明創(chuàng)造將專利權授予多個不同的申請人等問題。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現(xiàn)代社會,企業(yè)唯有不斷創(chuàng)新方能保持持續(xù)的競爭力。要使企業(yè)技術得以不斷創(chuàng)新,大力提升自主研發(fā)能力當然是一方面,但在條件成就時,積極引進他人現(xiàn)有的成熟先進技術亦不失為一捷徑。
然而,技術引進并非簡單的花錢消費。在技術引進前,首先當仔細調查研究該技術的發(fā)展水平、目前的發(fā)展階段及其市場前景,在此期間,另行對欲引進的技術進行充分的考察評估,包括其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及是否與他人在先技術沖突。
依照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利用專利文獻引進科學技術是一種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專利文獻是多種專利文件的總和,一般是指專利局出版的專利說明書,是一種重要的情報資料。每一件專利文獻都記載著解決一項技術課題的完整新方案(即發(fā)明),同時它又是公示發(fā)明所有權和權限范圍的法律文件。而且,正因為它提示了技術內容和權利的歸屬、有效性、保護范圍等法律狀況,所以也能為意欲采用這項發(fā)明的人提供分析產品的銷售規(guī)模、潛在市場等前景的重要依據(jù),進而可對該類發(fā)明的經濟效益和國際間的競爭范圍得出概念和結論。專利文獻寓技術、法律和經濟三種資訊于一體,是其優(yōu)于其它科技文獻的最主要的一點。同時,因各國專利法多規(guī)定“申請在先”原則,故發(fā)明人都急于提出專利申請,這就使得專利文獻反映新技術快;而且專利保護范圍之廣使得專利文獻的內容幾乎無所不有。因此,專利文獻實質上是企業(yè)和經營者十分重要的技術情報,尤其在引進、購買專利技術時,都要充分地查閱專利文獻以期獲得充分可靠的評估。
本案提示的教訓根源在于對我國專利審查制度認識的匱乏及未能有效利用專利文獻而導致對所謂“專利技術”的盲目信任。倘若謝先生在技術引進前對該專利進行必要的檢索、分析,或者在轉讓合同中約定對所轉讓專利技術的專利效力保證,那么此類“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事件萬不至于發(fā)生。 |